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大政发〔201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我市决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责任,整合资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家庭尽责。加强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家庭在残疾儿童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主体责任。
  坚持分类保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家庭经济和养护情况分类施策,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接受监督、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全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大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0-16周岁,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儿童。
  7周岁以下未办理残疾人证的儿童,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须有登记相应诊疗科目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等证明。
  优先救助下列残疾儿童: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残疾儿童。
  2.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3.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4.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制定。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包括视力、听力、唇腭裂、肢体及先天脊柱裂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补助;配置助行器、助视器、儿童轮椅、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助听器、助行器调试补助;视力、听力、唇腭裂、言语障碍、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在专业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残疾预防等补助。
  (三)救助标准
  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按照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康复专项补助资金数量,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补助。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府购买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或委托的医疗教育康复机构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各区市县(先导区)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标准如下: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脑瘫和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文件执行。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实施好残疾儿童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1)手术类。
  实施人工耳蜗植入(7周岁以下)、视力和肢体矫治手术、重度腭裂、下颚裂、脊柱裂手术的残疾儿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每人一次性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0元。
  (2)康复训练类。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0-7周岁(含7周岁)逐年连续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发生额(含门诊)给予补助,每人每月最高补助限额2000元;7-16周岁逐年连续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发生额(含门诊)给予补助,每人每月最高补助限额1200元;实施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4000元。
  (3)辅助器具类。
  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轻度听障儿童助听器产品(单耳)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6000元;残疾儿童装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髋等多种矫形器、配置轮椅、助行器等,具体补助标准见《大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财政康复专项补助明细表》(附件3)。
  (4)辅助器具服务类。
  助听器验配调试、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200元。
  (5)生活补助类。
  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0-7周岁的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儿童,以及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含远郊)的专业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当日往返有困难、需要家长专门陪护的,按实际康复训练的月数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800元。具体地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确定。
  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其他区域进行康复训练的,按实际康复训练的月数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6)残疾预防类。
  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7周岁以下经市级专门医疗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苯丙酮尿症(PKU),以及血苯丙氨酸持续高于6mg/dl,需要用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的儿童。对含低(无)苯丙胺酸奶粉及门诊化验检查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6000元。救助时间从审核同意后的当月开始,到7周岁止。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服务。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人证》(0-7周岁无《残疾人证》儿童,需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
  区市县(先导区)残联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有关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评估审核,录入“大连市残疾人一人一策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经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市县(先导区)、市残联审核后,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持《大连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审核表》到自选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对于符合优先救助条件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市县(先导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属于手术项目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属于康复训练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每年康复训练时间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公益二类医疗机构、民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准入。公益一类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定点医疗和教育康复机构,由区市县(先导区)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4.结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按部门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符合残联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补助可采取以下方式结算:一是在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定点医疗、教育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残联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同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二是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经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后直接结算。三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教育机构直接结算。四是列入特殊救助项目的特殊病种由区市县(先导区)残联以补助的方式与个人直接结算。经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区市县(先导区)残联组织与个人直接结算。
  补助发放每年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将康复训练费用票据送交区市县(先导区)残联核查票据计算金额,汇总上报市残联,纳入全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统一核算,各区市县(先导区)残联及时足额发放至受助人。优先救助条件家庭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可由康复机构先行垫付,由康复机构向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残联申请康复训练补助,区市县(先导区)残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按标准拨付给康复机构。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省、市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结算,简化办理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康复定点机构,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确定。
  (五)经费保障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工程,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优先扶持,作为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康复能力建设
  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兴建康复机构,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体系。社会力量兴建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范围。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建立政府领导,残联牵头,教育、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区市县(先导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工作网络。统筹做好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政策落实、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卫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积极贯彻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3日